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問答
1、哪些單位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本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外省市城鎮戶口的職工是否屬于住房公積金應繳存范圍?
答:是。單位應按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3、農業戶口的職工是否屬于住房公積金應繳存范圍?
答:單位可以為本市及外省市農業戶口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4、勞務型公司(中介)是否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勞務型公司應按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與用人單位約定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從事中介業務的勞務型公司應明確告之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5、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是強制的?
答: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的,符合繳存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6、繳納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職工是否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繳納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職工中,凡具有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7、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答: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應以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單位在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和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后一個月內,應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8、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如在規定時間內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為職工辦理委托轉移手續。
9、什么是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
答: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是指職工種種原因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法轉移且又不符合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戶。
10、外省市職工到上海就業,在外省市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轉到上海?
答:職工在外省市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轉移到上海繼續繳存,具體操作方式應首先由錄用單位為職工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轉入錄用單位),然后由外省市公積金管理部門將職工在外省市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以電匯形式匯入上海錄用單位的賬戶,最后由錄用單位將匯入資金以補繳形式繳入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1、職工發現重復設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該如何處理?
答:一名職工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當職工發現自己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將這些賬戶進行合并,但合并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同一職工的不同賬戶應在同一個單位賬戶內;
(2)不同賬戶內的個人信息必須完全一致。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問答
1、問: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租賃自住住房,且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時。
(3)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