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06年度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了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8%。稅務機關在納稅輔導中要求作相應納稅調整,請問應該如何作調整?
答:《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二條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作了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第三條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在所得稅扣除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第六條規定:“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繳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你公司超過規定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計入工資、薪金,按照計稅工資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