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自1月1日起,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的通知精神,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收入。
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發放的當月工資或以其實際工資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各為10%-12%,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中心”審核,可適當降低繳存比例,但不應低于5%。經濟效益好的事業、企業單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
三、月繳存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繳存額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核定,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區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規定,度我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最高限額另行公告。
各單位接此通知后,可攜帶U盤到各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拷取《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表》,盡快完成度繳存基數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