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面。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通知明確,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文件還規定: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進一步放寬。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小型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標準(即微利)、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業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條件;其他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條件。“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業利潤,而是經過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考慮納稅調增調減項目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可以享受減按20%征稅的優惠政策。對于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所得減半再減按20%征稅的優惠政策。“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具體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來判斷認定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第23號公告,《公告》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為了加快政府轉變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執行方面,突出了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擴大減半征稅范圍:
一是自《公告》發布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二是按照《公告》規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考慮到定額征稅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三是《公告》適用于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為此,《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結合實際,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此外,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