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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殘疾軍人優撫辦法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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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藏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每個公民應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自治區民政部門主管全區撫恤優待工作,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撫恤優待工作。

對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五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的;

(二)對敵作戰負傷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筑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包括民兵、民工和工作人員);

(四)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逮捕后遭敵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六)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斗爭中,英勇犧牲的;

(七)因在邊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或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遇難死亡的;

(八)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刑事犯罪分子,被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九)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因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qiantimeigw.com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一)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十二)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后人楷模的。

第六條革命烈士的審批機關:

(一)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由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他人員由自治區民政部門審核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他人員由自治區民政部門審核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工資收入,按下列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一)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犧牲時的四十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的,為本人犧牲時的二十個月工資;

(三)病故的(含失蹤),為本人病故時的十個月工資;

(四)義務兵、參戰民兵、民工和月工資收入低于軍隊正排職干部的少尉軍官、院校學員、志愿兵因公犧牲的,均按軍隊正排職干部二十個月的工資計發;病故的按軍隊正排職干部十個月的工資計發。

第八條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最后一個月工資。月工資由下列項目組成:

(一)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

(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地區特殊津貼;

(三)軍(警)銜津貼,無軍籍在編職工軍隊服務津貼及。

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和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軍兵種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享受定期撫恤,定期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1、居住在農牧區的,每人每月98元;

2、居住在縣鎮的,每人每月118元;

3、居住在拉薩市、地區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40元。

(二)病故軍人家屬

1、居住在農牧區的,每人每月88元;

2、居住在縣鎮的,每人每月108元;

3、居住在拉薩市、地區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35元。

(三)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中孤老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可按最高標準發給,其生活特別困難的,各地(市)、縣(市、區)發給臨時補助,經費由各地(市)、縣(市、區)財政安排。

第十一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二條根據我區的實際,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死亡時,一次性加發一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費,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解決,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傷殘撫恤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的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四條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民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區規定的審批機關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由自治區民政部門登記換證,原則不再辦理新證。

第十六條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生,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照顧,并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護理費。

第十八條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的,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第十九條二等甲級以上的革命傷殘軍人,憑自治區民政部門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休后增發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在解決住房時有關部門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四章優待

第二十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全民優待。其優待辦法是兌現現金:

(一)當年參軍的義務兵入伍前由民政部門統一發給《優待證》一份裝入新兵檔案,一份由民政部門存檔。優待標準為:

1、入伍第一年,發給其家屬優待金550元;

2、第二年,發給其家屬優待金650元;

3、第三年,發給其家屬優待金800元;

4、超期服役者,每超期服役一年增發優待金100元。

結余的優待金,由各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掌握,作為義務兵立功受獎的獎金和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興辦優撫經濟實體,以及生活特別困難的優撫對象的補助基金。

(二)義務兵從批準入伍的第二個月起享受優待;退伍的,優待截止到本年底。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搬遷的,當年由原居住地給予優待,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給予優待。

(三)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和立功的,分別按下列標準給予特別優待:

1、被大軍區或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其家屬1500元;

2、被軍兵種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其家屬1200元;

3、榮立一等功的,發給其家屬1000元;

4、榮立二等功的,發給其家屬500元;

5、榮立三等功的,發給其家屬200元。

第二十一條優待金的來源: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每人每年交納5元;其他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每人每年交納1元;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傷殘軍人及其家屬、五保戶、特困戶、殘疾人、城鎮居民困難戶免交優待金。

第二十二條優待金的提取方式: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由各單位財務部門在每年的十月將優待金收齊上交當地民政部門。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發給。義務兵改為志愿兵或者晉升為干部的(含軍隊院校干部學員),以及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其家屬不再享受優待金。義務兵超期服役,地方政府接到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即停止發給優待金。優待兌現后,

由當地民政部門通知現役軍人所在部隊和本人。

第二十三條優待金以縣為單位統籌,其辦法為: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縣優待金的收集和發放;地(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地(市)直屬單位優待金的收集和發放;自治區民政部門負責區直單位(含中直單位)優待金的收集和發放。

優待金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份。

第二十四條入伍前是農村戶口的,他們在農牧區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山林、牲畜、草場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家屬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從入伍時起原單位按本人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作為特殊津貼發給。

第二十五條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在職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在農牧區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不享受公費醫療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所需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給予減免;現役軍人家屬因病醫療,生活特別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從優待金中酌情解決。

第二十七條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自治區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第二十八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區內國營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飛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民航及各運輸單位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優惠半價售給客車票,乘坐民航飛機的,票價優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條在同等條件下,優撫對象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條革命烈士家屬,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當地人民政府應優先安排。

第三十一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在農牧區傷殘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二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大專院校,錄取時應降低一個分數段,身體條件適當放寬。

第三十三條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四條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地方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五,,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根據規定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官、志愿兵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工作;子女需要轉學就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統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年老體弱的回鄉復員退伍軍人,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后,優先列入扶貧對象,并給予定期定量和臨時補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農牧區的優撫對象發展多種經營和商品生產。家居城鎮有勞動能力無職業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街道辦事處應組織他們參加集體生產或扶持其從事個體經營,工商、城建、稅收等有關部門應予以照顧。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優撫對象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力或在被通輯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取消撫恤和優待。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九條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各地(市)、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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