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的期盼做出的重大制度決策,是著力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重大舉措,是繼實現“種地不交稅、上學不付費、看病不太貴”之后,實現“養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對符合參保條件并按規定參保繳費的人員予以養老保障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如何參保?
凡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張)到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協辦員處或戶籍所在地勞保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填寫《西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區)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多少?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五、繳費標準能否改變?
參保人員在不同年度可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選定繳費檔次后,當年內不可變更。
六、如何辦理繳費?
參保人員按年度將應繳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銀行存折,暫不具備銀行代收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地區可以現金收繳,參保人員將現金交至鄉鎮事務所養老保險費代收員。
七、如何補繳?
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或參保后出現繳費中斷現象,若本人已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將不予發放養老金,待其補繳(含利息)后的次月才能享受待遇,未發待遇不予補發。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基數標準,以補繳當年的繳費基數為標準,補繳不享受財政補貼。
八、財政對參保繳費如何補貼?
省、市、區(縣)三級財政對參保人員按所選繳費檔次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2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對選擇4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準在上一檔次基礎上增加5元,最高補貼不超過80元。
九、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應符合什么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截止我市各區(縣)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當日,年滿60周歲并符合其他參保條件的人員,個人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截止我市各區(縣)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當日,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須按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含補繳,累計不超過15年),從年滿60周歲或補繳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截止我市各區(縣)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當日,45周歲以下人員按年度繳費,且繳費年度在15年以上(含補繳,累計不少于15年),從年滿60周歲或補繳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十、怎么樣辦理待遇領取?
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社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戶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證。
十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120(或80)+【(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利息)×繳費年限】/139。
利息為: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20元,農村居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8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十二、對待遇領取金額有異議時應怎樣辦理?
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時,應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至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縣級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重新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章)或指紋確認后及時修改。
十三、什么情況下須辦理變更?
參保人員發生以下情形時,應進行變更登記:
(1)姓名;
(2)性別;
(3)居民身份證號碼:
(4)出生年月;
(5)居住地址;
(6)聯系電話;
(7)戶籍性質;
(8)戶籍所在地址;
(9)繳費檔次。
十四、如何進行變更登記?
參保人員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攜帶變更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及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社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什么情況下進行注銷?
參保人員發生以下情形時,應進行注銷登記,并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1)出國(境)定居;
(2)戶籍性質變更;
(3)跨統籌范圍轉移;
(4)參加其它社會養老保險;
(5)死亡;
(6)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需要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
(7)參保人員遷居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地區的。
十六、如何進行注銷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社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為: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統籌范圍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5)參加其它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提供相關社保機構出具的已參加其它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6)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參保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7)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地區的社保機構證明。
十七、殘疾人參保如何享受財政補貼?如何辦理?
重度殘疾人(一、二級殘疾人)參保繳費由財政給予100元補貼;中度殘疾人(三級殘疾人)參保繳費由財政給予50元補貼;輕度殘疾人(四級殘疾人)參保由所在區(縣)給予適當補貼。多重殘疾在三級以下(含三級),經批準可高套一級。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持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向所在村或社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工作人員將申請人情況錄入信息系統,辦理補助手續。
十八、個人賬戶資金有哪些?
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
十九、個人賬戶如何繼承?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
二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1)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只需轉移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2)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區域轉移的,轉出地區縣經辦機構應將其新農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十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怎么樣進行轉移接續?
目前暫無具體操作辦法,待國家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出臺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的銜接機制?
計劃生育家庭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到齡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同時也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
二十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社會優撫政策的銜接機制?
享受社會優撫政策的居民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齡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已享受的社會優撫政策同時享受。
二十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五保供養政策的銜接機制?
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的農村居民,可按規定參保繳費,并按規定享受待遇。在審批或復核五保資格時,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時期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十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低保政策的銜接機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眾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齡享受城居保養老金待遇,在審批或復核低保資格時,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時期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十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機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已參加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待遇的且現仍為農村戶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有關補助和待遇政策;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十七、哪些群體能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加工齡補貼制度?工作流程是什么?
農民身份曾在受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過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曾正式受聘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工作過的人員、曾在民辦教師崗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和代課人員、曾被鄉鎮(公社)聘用的農村電影放映人員、曾受聘在基層水利管理機構從事過管理工作的人員、曾受聘在鄉鎮政府或林業站工作過的林業員、我省農村籍退伍義務兵、參加襄渝鐵路建設民兵、參加陽安鐵路建設民兵、按計劃招用的曾在我省國有集體企業工作過的農業戶籍人員等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加工齡補貼的特殊群體,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身份認定和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工作,區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認定完成、財政資金到位的情況下負責養老補貼代發工作。
二十八、出國(境)定居人員能夠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嗎?如何規定?
(1)出國(境)定居人員,仍然保留我國國籍期間,可以依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保,其中參保繳費人員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時,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申領手續,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符合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申領手續,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人員,可以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出國(境)定居人員,喪失我國國籍的,不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能領取相應養老保險待遇;已經按照規定參保或者領取待遇的,應當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本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3)已經按照規定取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出國(境)定居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須按照外交部、財政部、原人事部和原勞動保障部四部門在2007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要求辦理健在證明。
二十九、勞教、服刑、在逃、失蹤人員如何參保?
勞教、服刑、在逃、失蹤人員經村(社區)級公示后,不參保或暫時中斷繳費,在其勞教期滿、服刑期滿、返鄉后可按規定參保,屆時繳費基數按其辦理時的基數執行,并允許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財政補貼。
勞教、服刑人員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其勞動教養或服刑期滿后在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其待遇停發,勞動教養或服刑期滿后,重新計發,不予補發;已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在逃、失蹤人員,經村級公示后,待遇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