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及范圍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跨省、地市、縣轉移的,可以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關系不轉移
辦理條件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跨省、地市、縣轉移的,可以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
2.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
3.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轉入地縣社保經辦機構。
4.轉入地縣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縣社保經辦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5.轉出地縣社保經辦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社保經辦機構,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6.轉入地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辦理時限
無統一時限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