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網約車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實施,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6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繼續經營的經營期限到期前30日內,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第九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的乘用車;
(二)車輛裸車價格為當地主流巡游車裸車價格的1.5倍以上(根據出租汽車運力需求和經濟發展情況,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擬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符合條件的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持有本市核發C1(含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七)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可以直接從事網約車服務,應當變更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巡游出租汽車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遞交加入網約車經營申請表,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其有關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及在1年內投訴次數不超過3次的車輛,批準其加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相關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得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只能加入一個網約平臺;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為巡游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平臺公司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網絡數據信息、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信息等。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按照《河南省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實施細則(試行)》和《河南省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或由第三方機構組織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類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網約車的具體管理規定,并報市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