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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網約車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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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更好地發揮出租汽車行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各地交通部紛紛出臺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下面去看看上海、重慶、天津等地出臺的網約車管理辦法吧!

上海市關于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更好地發揮出租汽車行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綜合服務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結合實際,現就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突出企業市場主體責任,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加快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構建與城市客運交通相適應、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協調發展的出租汽車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為乘客提供多層次的個性化交通服務。

(二)基本原則

1.明確定位,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前提下,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特點、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載能力與環境容量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合理的發展規模。

2.鼓勵創新,轉型升級。鼓勵互聯網與巡游車相融合,統籌管理巡游車和網約車,利用新技術、新手段提升傳統行業的管理與營運效率,規范新型出租汽車業態的發展,促進行業整體轉型升級。

3.轉變職能,強化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行業監管重心向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安全監管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轉變,增強市場活力,提升服務品質。

二、主要任務

(一)堅持公交優先發展和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1.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在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前提下,適度發展出租汽車,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相協調。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和網絡預約等方式,巡游車與網約車實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的運輸服務。

2.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力規模與結構。對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實行動態調控。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公共交通體系建設、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條件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本市客運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在加強出租汽車營運狀況監測、準確評估市場供求關系的基礎上,本市建立出租汽車行業運力規模及結構的動態調整機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加強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

3.逐步實行無償有期限經營權管理。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期限制度。現有巡游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基礎上,通過車輛更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向有期限平穩過渡,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有期限制度。巡游車經營權期限為6年,網約車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4.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制度。巡游車經營權應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依據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等方式進行配置。網約車實施準入管理,符合網約車資格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5.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考核。建立服務質量綜合考評體系,對巡游車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等情形,按照有關規定,注銷相應的營運車輛額度。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質量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的,或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三)促進巡游車轉型發展

6.促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游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鼓勵傳統出租汽車自建或聯合建設互聯網平臺,利用原有的車輛和人員優勢,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加快行業資源整合,推動車輛修理、檢測等業務的集約化、規模化發展,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拓寬企業收入來源渠道。巡游車營運額度可優先轉為網約車,額度轉換后實行有期限經營。符合條件的本市巡游車駕駛員,可直接申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

7.優化巡游車經營模式。繼續鼓勵出租汽車企業實行品牌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企業與駕駛員利益合理分配、運營風險共擔的經營模式,探索實行“拆賬制”“公車公營”等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分配方式及標準。在完善現有托管模式的基礎上,創新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社會組織參與政府委托管理。

8.優化巡游車運營模式。引導巡游車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統籌規劃并加快建設出租汽車候客泊位和停靠點,逐步形成以“電調(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站點候客”為主的運營模式,減少車輛空駛,提高運營效率。推廣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

9.優化巡游車運價管理。巡游車與網約車實行運價分類管理,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綜合考慮巡游車運營成本、駕駛員勞動報酬、市場供需情況等因素,在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企業成本規范制度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并適時調整巡游車運價水平和結構。

10.提高巡游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提高駕駛員福利待遇,改善駕駛員工作環境。對駕駛員培訓進行補貼,鼓勵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失業或協保人員參加出租汽車職業技能培訓。拓展駕駛員勞動力市場資源,積極推動開展駕駛員定向委托培訓等。實施駕駛員在崗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豐富培訓內容,不斷提升職業綜合素養。注重培育和宣傳先進典型,營造駕駛員文明服務、規范經營的良好氛圍,強化出租汽車駕駛員星級評定與獎勵機制。

11.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明確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提升服務質量的責任主體。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考核標準和指標體系,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將違法率、投訴率、平臺評價等納入對經營者服務質量考評的重要數據來源,定期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并公布排名結果。考評結果作為經營權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通過“獎優罰劣”,促進經營者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四)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12.規范網約車發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本市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具體服務功能可由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公益性服務機構承擔,以進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13.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對車輛和人員的管理,與駕駛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運價并在網約車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公示,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競爭的價格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14.規范網約車信息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和乘客隱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臺數據信息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15.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在本市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提供信息服務的平臺應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合乘車輛、駕駛員和合乘者必須在平臺注冊。合乘出行應滿足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日接單數不超過規定要求、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等條件,不滿足條件以合乘名義從事經營性客運服務的,按照本市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16.積極轉變行業監管方式。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行業發展新形勢和新要求,積極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建設。完善出租汽車行業信息監管服務平臺,加強行業運行狀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業管理水平。

17.完善法制建設。按照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制訂和修訂完善出租汽車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適時啟動《上海市出租汽車條例》的修訂工作,及時修訂《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管理規定》《上海市出租汽車營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18.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依法嚴肅查處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等出租汽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各種渠道教育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公開舉報電話,切實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車駕駛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將其納入本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強化信用評價信息收集的應用,并將其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19.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客運。依托本市整治非法客運聯席會議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客運行為,凈化出租汽車市場經營環境。創新執法方式,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實時監控功能,精準查處非法客運車輛。在全市整治非法客運重點區域,配套推進公交線網優化及“最后一公里”布設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上海保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維穩辦、市信訪辦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切實加強改革組織保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二)維護行業穩定

密切關注行業運行狀態,及時處理矛盾和問題。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引導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通過合法方式,理性表達訴求。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輿論引導

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加強對相關文件的解釋與宣傳,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網約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作機制,解決網約車管理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且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和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提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第七條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范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本市,經營期限為4年。

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范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所在行政區,經營期限為4年。

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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