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天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標志著國家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本市正式實施。
該決定中,對生育假做出了相關規定,同時意味著“晚育假”這個名詞正式取消。
其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3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假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本市新的生育登記有什么變化?
為了方便群眾登記,提高服務的效率,本市新的生育登記主要變化有: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務登記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的證明材料,對婚育情況一時難以核實的,需由夫妻雙方對其真實性作出承諾后予以辦理。如果以虛假承諾獲取了生育登記,一經查實,生育登記予以取消;如果已經生育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二是登記信息通過系統傳輸,群眾如有需要,工作人員可提供生育登記信息表并加蓋公章。
夫妻已經領取《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的,需要重新登記嗎?
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的,申請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和已孕妊娠診斷證明直接進行二孩生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