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上表中的128天產假是包括了國家規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產假128天=國家規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措施,在農村逐步推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