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材料
1、《居住證申請表/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2、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辦證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執,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證件照2張;
5、居住地合法居住場所證明;
6、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料;在全省范圍內非首次領取的,須出示補領、換領居住證工本費繳納憑證。
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請,可以發給居住證:
1、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