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一出,很多女性表示憤憤不平,表示關于房產的規定對于女性太不公平。那么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現在房市整體仍然呈現上升趨勢,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有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在銀行按揭貸款,無論房屋何時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舉例,甲男婚前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后將剩余貸款還清。離婚時,房產價值200萬,則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萬元。
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師建議修改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轉移、隱匿、貶損或其他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