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后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領取結婚證需滿足法定條件:
雙方均無配偶,申請人必須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自愿并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的申請;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
領結婚證需要攜帶的證明領結婚證雙方需要攜帶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