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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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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發揮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導向作用,提高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按照《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印發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39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吉政辦發〔2016〕70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在本省銷售并初次登記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有關政策,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到補貼資金。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補貼對象為在本省購買并初次登記的消費者。補貼資金原則上實行先墊付后申請的辦法,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時僅需支付補貼后的購車價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省內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之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貼資金。

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在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6月25日期間(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及車輛落籍等事項,并接入省級監管平臺且能夠實現車輛監測數據實時交換。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從注冊登記日起,2年內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第六條 在本省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車輛銷售到省內的,由該企業負責補貼資金的申請;非本省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經由省內銷售機構銷售的車輛,由該生產企業授權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負責補貼資金的申請,并作為生產企業代表,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授權期內,如被授權銷售企業發生變化,須由生產企業、原被授權企業和新被授權企業三方共同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書面說明材料。

第七條 省級補貼標準依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的25%給予補貼。省內各級財政補貼總和原則上不超過新能源汽車購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差價部分,且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的50%。對按照上述補助標準計算出現的超出部分,相應核減地方補助金額。

第八條 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購買或落籍的新能源汽車(不含新能源公交車及燃料電池汽車)不再給予省級購置補貼。燃料電池汽車待國家出臺補貼政策有關文件后,另行通知。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九條 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結束后,按照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省級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申報通知,由各市(州)、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和受理補貼資金申請。

第十條 各市(州)、縣(市)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受理補貼資金申請后,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并公示無異議后,逐級報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會同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重點抽查和網站公示后,形成核查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工信廳出具的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省內中省直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向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申請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實施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保證補貼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省工信廳負責對申請補貼車輛與國家“推薦車型目錄”相關信息的一致性進行審核,確定補貼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和推廣專項核查結果負監督檢查責任。

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核查、抽查。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地方各級推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本地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和推廣專項核查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會同申請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申報材料準確、完整、規范。對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推廣應用工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以及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2019?2022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產業〔2018〕50號)同時廢止。以后年度補助政策根據國家補貼政策調整情況而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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