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通過調整優化成品油價格補助支持結構,調動公交企業購買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車的積極性,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步伐,推動我省城市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在統籌考慮用油、用氣、新能源等公交車一定期限內購置及運營成本的基礎上,加大對新能源公交車的支持力度。
2.省級指導,市縣主導。各市縣是此次政策調整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等相關部門負責行業指導。
3.多管齊下,全力推動。通過此次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省里將整合資源,在新能源公交車購置、運營及配套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補貼或獎勵。
4.績效考核,有獎有罰。對完成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地區,給予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對未完成目標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漲價補助。
二、政策措施
(一)購置補貼政策。繼續執行購置新能源公交車財政補貼政策,即新能源汽車購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差價部分,由省和所在市縣財政各補助50%。
(二)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后的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費改稅補助和漲價補助構成。
1.費改稅補助。國家以2013年國家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2015-2019年不做調整。
2.漲價補助。國家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逐年遞減漲價補助,其中2015年減少15%、2016年減少30%、2017年減少40%、2018年減少50%、2019年減少60%,2020年以后根據城市公交車用能結構情況另行確定。
為鼓勵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我省在分配費改稅補助和漲價補助資金時,優先按車型確定新能源公交車補助額度(2015-2016年度補助標準暫定為:車長 ≥10米,8萬元/輛/年;8米 ≤車長<10米,6萬元/輛/年;6米≤車長<8米,4萬元/輛/年;車長<6米,2萬元/輛/年,以后年度另行確定),剩余資金再按原有的資金分配方法,即以各地公交車用油總量為基數,加權平均分配資金。對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公交車將用氣量按一定比例系數轉換成用油總量參與補助資金分配。
(三)績效考核政策。2015-2019年各地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15%、20%、25%、30%和35%。對完成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地區,全額撥付漲價補助,對未完成目標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漲價補助。
(四)運營補助政策。2015-2019年,省里對達到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地區,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公交車,按照實際推廣數量給予運營補助。具體補助政策參照《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5〕164號)執行。
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各市縣統籌用于城市公交車補助,運營補助由各市縣統籌用于新能源公交車補助。
(五)新能源公交車充電樁建設獎補政策。2015-2019年,對已建成并符合條件直流充電樁,按充電樁額定功率300元/千瓦給予補貼,單個樁補貼不超過2萬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具體實施細則的制定、政策協調以及其他相關工作,確保公交行業穩定,推進政策調整工作順利實施。
(二)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整合現有資金來源、增加財政補助等方式加大對新能源公交車配套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制定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的具體分配意見和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2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信息化廳備案。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進信息公開。各地要切實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確保政策平穩實施。要及時將補助程序、補助標準、補助對象和單車補助金額等政策內容,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考核督導,嚴肅懲戒問責。省政府將對各地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以及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進行考核,未按規定完成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套取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