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18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今后,新疆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組織專職職工,均可參加養老保險。
據了解,凡依法在我區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專職工作人員,今后按屬地管理原則,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據介紹,我區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2008年4月14日前成立的社會組織,應于2008年7月1日前持參保所需的相關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4月14日之后成立的社會組織,可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組織的繳費基數為全部參保專職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之和;專職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實際工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在4月14日前已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按相關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凡2002年4月1日以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從2002年4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后簽訂的,從簽訂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