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深圳社保局發布了有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增加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于年滿70周歲人員發放高齡津貼以及其他各項養老金的調整和規定。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關于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51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按照2013年本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2974元的5%(即149元),加上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的5%計發(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計算)。
納入以上普調基數的基本養老金不包括歷年累計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高齡津貼,也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生活補貼、過渡性補貼、工齡補助、生活補助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二、發放高齡津貼。對在1月1日后年滿70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加發90元;對在1月1日后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津貼累計超過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發10元;低于90元/月的,補齊至90元/月。對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津貼累計超過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發10元;低于190元/月的,補齊至190元/月。
三、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標準按照上述一、二項規定執行。
四、對退休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繼續按原標準發放高級職稱專項津貼(含新退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本市調整后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六、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后,原2013年底前退休、仍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社會醫療保險費也相應增加。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高齡津貼不計增社會醫療保險費。1月后退休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險費不再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七、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