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步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要從現實出發,以保障晚年人根基糊口為目標,以個人交納保險金為主,集團補貼為輔,國度予以政策扶持;僵持自我保障和國度、社會扶持相團結;僵持務農、務工、做買賣職員社會保險一體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省當局《關于加速成立全省社會保障系統的意見(試行)》,特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度保障全體農夫晚年根基糊口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當局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和行政職能。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要從現實出發,以保障晚年人根基糊口為目標,以個人交納保險金為主,集團補貼為輔,國度予以政策扶持;僵持自我保障和國度、社會扶持相團結;僵持務農、務工、做買賣職員社會保險一體化。
第二章 保險工具及交納保險金、領取養老金的年數
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具長短城鎮戶口、不由國度供給商品糧的農村生齒。個中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別戶、外出務工做買賣職員等,一樣平常由村確認,組織投保。州里企業職工一樣平常由州里或地址企業確認,組織投保。
第五條 交納保險金年數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 領取養老金的年數一樣平常從滿60周歲往后。
第三章 保險金交納
第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采納“儲備蘊蓄式”的步伐,由個人分月交納,集團恰當補貼。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和集團的補貼,都別離記在個人名下,由當局認真保值增值和準期兌付。
第八條 按照自身經濟狀況,自愿選擇每月2-20元的差異投保檔次。保險金可一次性交納,也可躉交。
第九條 州里企業職工的集團補貼,按人為總額的必然比例(最高不高出20%)在本錢中列支。
第十條 投保工具遷往異地,可將其保險相關(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若遷入地尚未成立保險制度,原地址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應退還其個人交納的保險金的所有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后,可將其保險相關(含資金)轉入其地址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或按有關劃定退還其本人交納保險金的本息。
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一條 養老金領取從年滿60周歲往后到衰亡為止。按照交費尺度及年紀確定養老金數額。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交費時代身亡者,個人交納所有本息,退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擔保期為十年。不足十年身亡者,其擔保期內的養老金可以擔任。如無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按劃定付出其喪葬費。
第十四條 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和還欠貸。
第五章 保險金打點
第十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縣(市、區)為單元同一籌集、核算與付出。省、市(地)、縣分級儲存,包袱風險,確保保值增值,儲存比例暫定為縣(市、區)85%、市(地)10%、省5%。打點費按昔時收取保險金總額的3%由縣(市、區)民政部分同一提取,實施分級行使,逐級上解,縣(市、區)、市(地)、省、部四級留取比例別離為85%、7%、6%、2%。
第十六條 民政部分對所籌集的養老保險金及提取的打點費,有打點權、支配權。民政部分對昔時收取的保險金在提取打點費和按必然比例留備用金后,與財務部分簽署行使條約,納入財務預算外專戶儲存。財務部分按民政部劃定的利率計息,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按劃定提取的打點費及農夫個人領取的養老金,均不計征稅、費。
第十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打點處事費的行使,接管財務部分監視,審計部分審計。
第六章 打點機構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分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的主管部分,認真行政打點、和諧相關,擬定成長籌劃。
第二十條 省、市(地)、縣(市、區)、州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認真保險金及打點費的收付、打點、建檔等營業,經費實施自收自支。為增強對農村社會保險事變的率領和保持率領主干的相對不變,下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打點機構帶工頭子的配備調解,要征求上一級營業主管部分的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步伐詳細實驗事件,由各市(地)、縣(市、區)擬定詳細增補劃定,并報省民政廳存案。
第二十二條 本步伐從宣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步伐有抵觸的現行劃定,以本步伐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步伐的表明權屬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