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類沒有固定的工作、失業或再就業的人屬于靈活就業人員。針對這類人的養老保障,國家頒布實施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那么,究竟什么是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呢?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傳統主流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下)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人員,包括: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伙經營兩種類型;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問題
1.靈活就業人員單位不給其繳納養老保險
首先,由于現在的就業壓力大,人們為了尋求一份穩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單位“索求”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其次,一些個體、非公有制企業過分追求眼前利益,擔心參加社會保險會減少流動資金,影響生產經營,想方設法逃避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2.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低,積極性不高
由于雇員本身對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認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對社會養老保險一無所知,還沉浸在“由少養老”的思想中,還有些人對社會養老保險不自信,寧愿自己儲蓄養老,從而導致了參保率,繳費積極性“雙低”。
3.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加大了參保工作的難度
首先是其時間和工作關系的靈活性,即使工作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但由于其勞動關系的不穩定性,導致養老保險的接續難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靈活性,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都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只能維持基本生活,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最后,由于養老保險一般都針對于企事業單位,若以個體為繳費單位,將會大大增加參保工作的繁瑣性。
4.養老保險的轉軌成本轉移給企業,導致保險費率高
自從1995年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中國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現行的“統賬結合”模式。然而,改革時已退休和已參加工作的職工的個人賬戶沒有積累基金,這就形成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軌成本。據估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大概在3萬億元左右。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無疑應完全由政府來承擔,而實際上政府并沒有明確地將轉軌成本承擔起來,而是將轉軌成本轉移給企業,這樣就使企業承擔了雙重負擔,既要為在職職工又要為退休職工支付養老保險費。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已經達到24%~28%(各地不統一),靈活就業者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養老保險費率太高,連正規單位也會覺得難以承受,更不用說那些靈活就業人員了。
5.缺乏與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相配套的法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法律主要是針對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對于靈活就業并沒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針對特別的,比如農民工,而有的只是適應當地,擴展性不強。法律的不健全就使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報酬達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工資情況嚴重,在不給會加班費的情況下延長工時,勞動環境惡劣,經常被隨意解雇等等。再者,靈活就業者大部分處于弱勢狀態,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經濟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門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6.養老保險的接續問題由于靈活就業人員勞動關系靈活性的特點,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問題顯得極其重要。養老保險還沒有實行全國統籌,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帶走個人帳戶和少量統籌部分。本來靈活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就不高,而且繳費比例又太高,對其來說無疑是一次重大的損失。
7.大齡人員不能補繳問題
由于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推行時間較晚,再加上他們的養老保險意識較低,導致許多開始有養老保險意愿的人已經超過參保的法定年齡,而喪失了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力,而且這也與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相矛盾。 8.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雙高”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一般是以該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劃入個人帳戶,8%納入統籌基金,但正規職工自己只負擔8%,這就已經讓靈活就業人員吃不消了,況且他們的平均工資還低于社會平均工資,這對于他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詳細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以登陸當地社保局的網站,進行相關問題的了解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