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也稱非正規就業人員,是指諸如鐘點工、個體戶等沒有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間沒有正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沒有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社會統籌部分的保險費,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不能適用正規就業職工那樣的繳費制度,而是需要根據他們的特點設計出相應的特殊繳費制度。
早在 2000 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就規定,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根據各省的實踐情況,國務院作出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加%,其中 8 %記人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 社會保險法 》 延續了這樣的繳費方法,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相較正規就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在基本模式上沒有變化,仍然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但在籌資方式上則存在區別,原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現在全部由靈活就業者自行承擔,繳費費率也相應地調整為20 % ,比正規就業職工的總繳費額下調了8%。而其繳納的20%保險費中,8%仍然記人個人賬戶,剩余的12%歸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而在繳費基數方面則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