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樂山市主供區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我市將對2016年1月1日起的用氣量,執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根據《通報》,階梯氣價實施范圍包括樂山市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樂華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內已實施“一戶一表”、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鎮(鄉)居民家庭用戶。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氣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氣表為單位實行階梯計量計價收費。
階梯氣價與氣量掛鉤,將居民生活用氣量分為三檔,第一、二檔用氣量分別按扣除空置戶后剩余范圍內覆蓋80%、95%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戶(達到省上文件指導量的上限)。第一階梯氣價保持現行居民生活用氣基準價(1.95元/立方米)不變,各檔氣價按文件規定的1:1.2:1.5的比價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各檔次用氣量標準及價格定為:
第一檔:每戶每年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實行第一階梯價格,即按現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1.95元/立方米執行,有83.5%的居民用戶用氣量處在第一檔以內。
第二檔:每戶每年420—660立方米(含660立方米),氣價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1.2的比價,用氣價格為2.34元/立方米,有12.1%的居民用戶用氣量處在第二檔。
第三檔:每戶每年超過6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氣價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1.5的比價,用氣價格為2.93元/立方米,有4.4%的居民用戶用氣量處在第三檔。
階梯氣價計價周期以日歷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單位,氣量在周期(年)之內可累積、可結轉。對于預購氣用戶,按計價周期(年)內累計購買的氣量執行階梯氣價;對于抄表后付費用戶,按計價周期(年)內累計抄表氣量執行階梯氣價。氣量跨年度不累積、不結轉。抄表和繳費周期仍按原有方式(每月)不變。
此外,對合表居民用戶和國家、省規定的執行居民氣價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農民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旅游經營用氣等非居民用戶,不執行階梯氣價,按省上文件規定,用氣價格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1.1的比價,即按2.15元/立方米執行。
階梯氣價實施后,為確保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在樂山市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樂華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內,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含一戶一表和合表用戶中的低保戶),按現行的政策和補貼標準(10元/月·戶),由燃氣公司給予補貼。對合表用戶中的居民低保戶,憑民政部門的有效證明,每戶在計價周期(年)之內累計氣量為420立方米以內(含420立方米)按1.95元/立方米價格執行,超出部份按合表居民氣價執行。
階梯氣價每戶表對應人口基數為4人,對每戶家庭人口數超過4人,在5人(含5人)以上的,并且天然氣沒有商業用途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檔階梯氣量基礎上每戶每年相應增加70立方米,執行相應級別的供氣價格。這類用戶應持相關證明資料(如居民戶口簿、房產證明等),到燃氣公司辦理確認手續。未取得確認前,氣量確定和氣費計收按一般家庭住戶的標準執行。
據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還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氣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檔氣量和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