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9月29日當天起施行。新條例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根據新規,延長的50天+舊規30天共計80天都屬于獎勵假。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怎么算:
(1)產假期間工資:即正常出勤情況的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及其他部分,同時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 生育當月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生育職員不能同時領取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但具有產假工資的性質,包含產假基本工資。
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所有。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延長50天產假,有工資無生育津貼根據新規,延長的50天+舊規30天共計80天都屬于獎勵假。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哺乳假,六個半月八成,再延長期七成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