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是什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貼,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其中——
參保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
低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同時,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與國家規定的產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財政供養人員(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等)產假工資仍由原渠道解決,不支付生育津貼。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三支一扶”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國家法定產假期間本人月補貼或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低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項目補足差額部分。
生育津貼計發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生育津貼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
(2)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生育津貼98天。
生育津貼由經辦機構劃轉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至參保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