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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產假規定【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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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調整,《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進行了重大修訂。其中婚產假和哺乳期優待政策有較大調整,也更加人性化。

西安產假規定2017

從《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了解到,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產假也在98天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60天,參與孕前檢查的女性還可以再增加10天產假。而最終結果將在5月26日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后擇日實施。

陜西將原有20天晚婚假分拆給婚檢假孕檢假各10天

記者了解到,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而在今年1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計生法刪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提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可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今年,關于晚婚假的存廢也已塵埃落定。也就是說,今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東武介紹,《修改二稿》并沒有減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數,而是將參加婚前檢查的增加了10天婚假,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了10天產假。記者了解到,產假在法定98天的基礎上,參加孕檢增加的產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補充修改意見提出的增加產假60天,最多有望休168天。如進行的是剖宮產手術,則能夠休到183天。

女性產假期間男方將享有15天護理假 異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產假,在男方的陪產、護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規定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

記者在梳理了一下多個省市護理假的休假情況,目前以廣西和寧夏最多,均有25天假。除這兩地外,四川省規定,男方有20天護理假。山西、江西、廣東、湖北、浙江、福建規定男方有15天的陪產假,天津、山東明確男方有7天護理假。陜西屬于中等偏上水平。

不能提供哺乳條件的單位可申請3-6個月哺乳假

2012年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保證女職工哺乳已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在調研中發現,各類用人單位實際執行情況差異較大,部分女職工哺乳權益未得到保證。

在專題征求省政府意見后,修改二稿規定:“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繼續有效 將提升補助金

修改二稿明確規定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合法生育享受的相關獎勵扶助繼續有效。

在調研和征求意見中,各方面普遍認為,應當較大幅度地提高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標準。在專題征求省政府意見后,修改二稿對補助金發放標準,由“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修改為“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并規定省政府每兩年調整一次。

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將面臨處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意見,修改二稿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規定未領取生育證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分別作了修改完善。

對用人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優待情形設定了法律責任;分別對較大數額罰款聽證權利和救濟途徑作了規定。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人口安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健全基層管理服務網絡,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統計工作;

(四)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和推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避孕藥具市場;

(五)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開展生殖健康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結構綜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指導基層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其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和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醫療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監督,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女嬰、殘疾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職業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衛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門應當將新生兒出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暫住人口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村(居)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條 實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二十三條 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病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第二十四 條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準和范圍,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發展,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領取生育證的,生育證一年內有效。

農村居民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取生育證后,自行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之日起一年內,生育證有效。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中的農村居民,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應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并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四)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事先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第三十一條 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不足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貼。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導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育保健和技術服務工作,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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