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是指用人單位及職工本人就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費用,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的看護假假期津貼,向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的一個程序。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參保職工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用,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開具的計生證明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4)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貼,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孩子的)、出院小結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間的工作日前往市醫保中心生育科辦理申報手續。(相關手續應在分娩后一年內辦理)
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的材料
《結婚證》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生育服務證原件》(外地戶口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務證,如果不能提供,則需要提供外地正規的生育服務證)一份、復印件兩份;《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醫療藍本》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1、醫院病歷原件和復印件;
2、醫院診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財稅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
4、與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或有醫院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5、《生育證》原件和復印件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的條件
生育保險作為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只適用于達到法定婚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并且還必須符合和服從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不符合法定年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從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 1%的生育保險費用,國家則采取稅前列支的辦法來間接資助,可見生育社會保險費用仍然由用人單位負擔。至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則由國家財政單獨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本單位承擔女職工的生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