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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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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四十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二、刪去第十八條。

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該條中“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九、刪去第四十六條。

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三項修改為:“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十四、本決定自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 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 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 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于二十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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