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趙某入職某咨詢公司從事財務工作,該公司依法為其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費用。9月,趙某在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同時電話告知單位,要求單位給予其產假并幫助其領取因生育產生的各項生育保險待遇。然而,該公司認為趙某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屬于違法生育,不應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不批準其產假的申請。雙方矛盾不斷激化,而后趙某來到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工作人員在核實相關情況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單位給予趙某98天的產假,但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等各項費用由趙某個人承擔。
專家點評: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產假是法定的,并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產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產婦能夠恢復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基于人權的考慮。與此同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的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合法手續,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的。
本案中,趙某在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違反了我省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但趙某生下孩子已成事實,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單位應當批準趙某產假的申請。
專家提醒,當下社會,部分女職工的某些合法權益仍然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實現,我們應加大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女職工也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