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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罰款標準,未婚生育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思而思學網

末日年就要結束,嶄新的2013新紀元即將來臨。深圳是鐵了心思要蹭一把“2012爭議年”的曝光率,趕著這一年的尾聲,新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還未實施就賺夠了口水!俺绷P款額精確到了個位數,境內境外一并管到底,最最讓人吐槽之處更在于:未婚生子不算超生。引得網友們質疑聲、笑話聲、反條例攻略聲,聲聲充斥網絡。

這等關系“生老病死”的頭等大事,怎么能不讓百姓們好奇、疑慮、焦心、以及各種求攻略鉆空子!

這個1月1日就要正式實施的《條例》,最強大之處便在于明確了“超生”的含義與界定原則: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18個月的,算超生。

結合其他邊邊角角對“超生”的規定,筆者總結出以下清單:

這個罰款數額的來源是以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的。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換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個子女,罰款數額為219030元。而73010元的罰款屬于“社會撫養費”,是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為73010元)

也就是說:未婚生子不屬于超生范疇?!是的,重點來了。《條例》中明確了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是“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繳納73010元。

雖然同樣要交罰款,但是和超生的22萬塊比起來,這個7萬塊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國民的智慧是強大的,為了爭取7萬塊的“小巫”,多數超生者都會死揪漏洞不放,變出“七十二般法寶”。筆者且在這里例舉一二:

NO1:找沒結婚的姑娘要個生育指標

這是最簡單的方法。只要找一個未婚的姑娘,辦理假結婚、假生育證明,就可以超生得“順風順水”、“神不知鬼不覺”了。當然,如果有錢就更好辦,只消買通神秘的“相關部門”,把孩子的名字掛在未婚女青年戶下,什么事情就都解決了。這個方法有前車可鑒:

網曝一則社會新聞:“初婚女子生育指標被占 顯示已與陌生男結婚生子!”,講某新婚準媽媽去給自己腹中的孩子辦理準生證明,方便孩子出生之后的“落戶”,誰知計生辦不予辦理,原因是這個姑娘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辦理過了!

NO2:夫妻AB離婚,隨便找個掛名對偶C,生孩子,與對偶C分手,AB再結婚。

有點繞,有點曲折,但是這個方法也不啻為捷徑一條。百度貼吧一位網友就有這樣的打算。因為夫妻雙方都是城鎮戶口,已經生了一個男孩,最近想要再生一個,但是現在的超生罰款讓人望而卻步,于是想要通過和老公“假離婚”再生一個孩子!

這條策略的依據在于:條例中“針對離異的家庭,不管雙方是離婚后再有小孩,還是復婚再有小孩,生育的孩子都屬于超生范疇,按照規定,也應該上交至少22萬元的罰款。但是如果是離婚的一方與別人結婚了,是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

NO3:打算結婚的小夫妻們,先生幾個孩子再結婚

這是最直接的應對法!拔椿樯粚儆诔,這讓那些決定默默超生的青年們剎住結婚的計劃。微博網友small調侃說:“準備今年年底結婚的,但是看情況得改變計劃了,先生他個把兩個孩子再領證吧!”

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7萬余元和超生的22萬塊比起來,完勝!而且這73010塊人民幣中,是男女雙方各自交一部分,筆者很好奇,若是女方打死不承認孩子他爹是誰,是不是男方所應繳納的撫育費就無處可收?

“未婚生子”不是這新條例的唯一爆點,網友們“勞心勞力”鉆研漢字,對“超生”罰款頗多吐槽:

【質疑派】梁斐leoson:深圳規定未婚生子不算超生,超生一胎至少罰22萬。暫且不說這個數據多么荒唐,連基本邏輯都是錯誤的,文件: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問題1:可支配收入達到3.6萬你信嗎?經過多方查證,深圳人均支配收入3.3萬,根本沒跑贏GDP。2、為什么要簡單總和?

【支持派】鄧浩志:深圳超生一胎至少罰22萬。這總比街道辦幾個大嬸駕著孕婦去強制引產要人道些。長遠看計生政策需要繼續,但我們以往的手段也太不人道,F在雖然生子也是錢說了算,但社會什么不是錢說了算?衣、食、住、行。畢竟超生不是傷天害理的犯罪。

【醬油派】風追里風:親,想生二胎嗎,離婚就行。深圳新規,非婚生子女不算超生。生育、限購,一離搞定。

【學術派】小翅膀miss瞳:要好好解讀政策……怎樣花最少的錢??生二胎!!

撇開各式各樣稀奇古怪的“反超生”不提,超生一胎罰22萬,其實可以總結為“花錢就能生”;未婚生子不算超生,但要繳納7萬3千元“社會撫養費”,也可以總結為“這個法子花的少。”說來說去其實都是“錢”的問題。

對于腰纏萬貫的有錢人而言,區區20來萬,不過是小菜一碟,根本不成問題。只要想生二胎,毫無后顧之憂。但是,對于那些外來務工或是剛剛參加工作,甚至沒有工作的小青年而言,是否交得起這個錢,實在不好說。進一步來說,即便他們交不起這個錢,相關部門會拿他們怎么樣,能拿他們怎么樣?

如果最后繞一個圈,又回歸到“結扎”與“強制墮胎”的時代,這個從頭到腳都充滿漏洞的新條例,它的存在意義又是什么

【案例分析】

賈某2004年6月成為某酒店員工,與該酒店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2004年 8月,未婚的賈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經慎重考慮她打算生下這個孩子。2004年,賈某向酒店申請產假時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認為她從未交過生育保險費,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認為賈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關于生育女職工可以獲得1200元的生育津貼包干制度規定。因此賈某被告知,可以休產假,但產假期間酒店將不支付工資,也不能享受任何與生育相關的待遇。賈某不服,將該酒店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該酒店支付其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的生育保險待遇。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產假?

★焦點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焦點三:職工未繳生育保險,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焦點四:生育津貼可否以包干的形式發放?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駁回賈某相關申訴,同時責令酒店撤銷生育費用包干做法。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要求時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準。國家規定 90天產假,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天的合法產假。

可見本案例中該酒店批準賈某法定產假的做法是正確的。

★焦點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四十一條中又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闭f明生育保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

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賈某的未婚而育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币虼耍Z某不僅不能夠享受產假期間的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工資等在內的相關生育保險待遇,而且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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