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能申請生育保險待遇嗎?
25歲的蔣某是唐山市某保險公司銷售顧問,在未與男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取得《準生證》的情況下,于10月生育一子。11月,公司派蔣某去外地學習,蔣某要求公司批準其休產假并支付其生育津貼。公司回復稱,因她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不準休產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蔣某認為自己參加了生育保險,就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批準其休產假并支付其生育津貼。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依法裁決保險公司批準蔣某休98天的產假,駁回了蔣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貼的請求。
專家說法:“婦女生育享受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只要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批準。國家規定的產假為98天,婦女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8天的產假。”唐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陳蕊介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同時,根據《唐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第22條規定:“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據此,女職工蔣某休產假的請求應當批準,但由于是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取得《準生證》的情況下生育,違反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她的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