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關于農村土地改革,全國兩會關于
【摘要】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對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并沒有處分權,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允許抵押、擔保的,因為抵押、擔保實際上就是一種處分權,因為一旦抵押擔保,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那土地就變成別人的了,變成事實上的農村土地買賣。 【調控大追蹤:新政紛紛出爐 二手樓市何去何從?】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底線不能突破
??專訪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
三條底線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誤讀一:
農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讀:
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我們所說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
記者:三中全會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您怎么看?
陳錫文:目前對有關改革部署,不要誤讀、誤判,必須認真學習和全面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遵循最近在山東考察時的講話精神,要有序推進改革,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后再推進的不要急于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條底線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記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都可以入市嗎?
陳錫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誤讀,是不準確的。“入市”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卻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只有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