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鹽城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鹽城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上班期間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90天,剖腹產外加15天,符合晚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