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吉林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吉林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要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產假規定如下: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部分地區增加婚假
隨著北京的新計生條例出爐,目前,全國至少已經有15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這15個省份分別為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
記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執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遼寧5地則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調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數。
其中,北京、上海、遼寧三地均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數達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數修改為15天。山西婚假天數修改為30天,在15個省份中最長。
15省份產假均延長:北京最多可休7個月
新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調整后,各地產假怎么休,也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
目前已修改計生條例的15個省份中,均對產假進行了延長,延長后的產假天數在128天到7個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廣東、湖北5地均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增加了30天產假,將產假延長至128天。
廣西修改本地區計生條例后,產假達到了148天。
山西、山東、安徽、江西、寧夏、四川、遼寧7地的產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據福建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無論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則對女職工休產假制度做出了更靈活調整,根據新條例: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女職工還可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也就是說,女職工產假最多可達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