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超生三胎罰款標準
2月1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條例對超生罰款做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多
外,目前我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是國務院公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尚在送審中,因此,目前適用的標準如下:
社會撫養費如何征收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
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