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生三胎新政及罰款標準
再婚生育第三胎是指在這二個的戶口名下或個人名下。沒有共同小孩子的。是可以生育一個小孩子。
新的《計劃生育法》規定如下: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具體的三胎政策,什么條件可以生育第三胎,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各地應該會很快就會有規定】
目前的潛規則就是不允許生3胎。
雖然已經全面放開2胎,但是對于離婚再婚,相對開放前并沒有相應改變。
以下是開放前的關于再婚者在生育的相關政策
按二胎開放前的政策,一般來說,再婚夫妻之前生育過,但是孩子都隨前配偶生活,目前再婚家庭沒有一個孩子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再婚夫妻,有一方從未生育過的,而另一方的孩子不超過2個含2個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最后一種情況,就是再婚夫妻都生育過,目前有一個孩子隨你們生活,但是這個孩子有疾病,將來不可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允許再生育。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并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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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超生罰款標準如下: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