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不論正常出生還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嬰兒戶口登記不得設置任何其它條件,不得與征收社會撫養費、節育手術等掛鉤。對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派出所受理戶口登記時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廳介紹,該廳與省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已經頒布實施。就讀者關心的細節問題,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有關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報記者的提問。
一問:新生兒上戶口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
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上戶口。
3周歲以內的嬰兒:
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
超過3周歲的:
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后補登戶口。
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兒:
憑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上戶口,不必再提供“異地未落戶證明”。
二問:非婚生嬰兒怎么上戶口?
非婚生嬰兒原則上隨母親落戶:
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沒有父親的姓名,但申請隨父親落戶的,須由嬰兒父、母提供書面申請(捺指紋)、提供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憑證(如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嬰兒父母雙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現役、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父母戶口登記為學生集體戶(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等情形:
嬰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戶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請上戶口。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問:超生嬰兒上戶口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嗎?
《十二條》規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戶口申請時,若發現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十二條》中并不涉及社會撫養費等生育政策變化,但準生證、獨生子女證等規定,均不得與新生兒上戶口掛鉤。
四問:沒有準生證,是不是拿不到《出生醫學證明》?
2013年10月24日,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準生證等不得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五問:沒有《出生醫學證明》怎么上戶口?
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補辦。按《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可以申請補發,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此前出生的不予補發。
父母應在嬰兒出生后3個月內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超過3個月的,需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除提供首次簽發有關材料外,還需補充提供接生機構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等材料。無法提供接生機構相應資料的,應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
六問:如果個別地方不執行新規定怎么辦?
《十二條》規定,對于不落實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公安派出所不執行新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降為五級(末級)派出所,全省通報,相關人員待崗學習或調離,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廳作書面檢查。同時,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嚴肅問責;對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