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