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出生落戶
(一)新生兒可隨父或母登記戶口
夫妻雙方均是我市戶口(包括集體戶口)的或另一方是外省、市戶口的,其新生兒可隨父或母登記戶口;父或母戶口空掛在親屬家的,準許其新生兒隨父或母登記戶口。
對《出生醫學證明》未填寫父親信息或有父親信息但不能提供父親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只能隨母姓。
1、審批權限:由派出所直接辦理。
2、所需手續:《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落戶通知單》、父母戶口簿、結婚證書;違法生育或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落戶通知單》父母戶口簿、結婚證書、和“社會撫養費收據”;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因無法確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憑《親子鑒定書》和《計劃生育落戶通知單》辦理落戶手續。
(二)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落戶
1、審批權限:由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
2、所需手續:憑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需到省民政廳涉外婚姻服務中心翻譯);
父母婚姻狀況證明(持國外結婚證書的需提供我國使館出具的認證書);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或母戶口注銷證明(戶口未注銷的持戶口簿、身份證);在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三)收養子女落戶
1、審批權限:由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
2、所需手續:收養證;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辦理戶口登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