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此決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根據決定,下月起,上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為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至此,上海、天津、浙江、寧夏等13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已經出臺。記者梳理發現,不同省份產假從最長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相差近兩個月之多。而對于百姓擔心的兩孩生育相關保障問題,多名專家圍繞產、兒科和幼兒園建設這兩大育兒重點給出建議,其中,來自北京市第一幼兒園的馮慧燕建議恢復“托兒所”,為全面二孩作保障。
記者整理發現,目前出臺新計生條例的13個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東、四川、寧夏6省份,產假為158天,福建產假最短158天最長可休180天;而上海、天津、浙江、湖北、廣東5省份,產假為128天,相差近兩個月;陪產、護理假方面,廣西和寧夏假期最長,為25天,天津、山東則僅有7天。
除以上13省市外,河北、江蘇等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尚在修訂過程中,并將于3月前后進行審議。
2016婚產假新規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異地20天) |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180天 | 15天 |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
山東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
廣東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
廣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
寧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數據來源于各地公開發表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新聞報道)
拓展
產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女方產假規定
順產產假
98天(含產前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增加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標準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難產產假
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98天基礎上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包含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包含4個月)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早產不成活75天[7]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