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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業補貼政策,糧食農田補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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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升農業保險數據信息服務水平,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強化自治區重點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風險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財政部《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中央和自治區對市、縣(區)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投保人)等提供補貼。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一)財政支持。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二)分級負責。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各市、縣(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全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總責。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本轄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主體責任,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及承保機構按照分工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自治區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按照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 在規律,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合理確定全區農業保險品種范圍,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林草(自然資源)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配合,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六)惠及農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聚焦服務“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實施,切實提升投保人的政策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補貼政策 

第四條  中央及自治區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包括: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內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及中央確定的其他農產品保險;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農產品保險;市、縣(區)區域特色產業農產品保險。

第五條  中央及自治區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

1.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標的:稻谷、小麥、玉米、馬鈴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糧食作物(稻谷、小麥、玉米)制種。

2.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財政補貼險種標的:枸杞、釀酒葡萄。

3.縣域優勢特色產業財政補貼險種標的:露地蔬菜(西紅柿、辣椒、茄子、黃瓜、白菜、芹菜、黃花菜等)、日光溫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小雜糧(蕎麥、糜子、谷子、豌豆)、林果(蘋果、桃、李、棗、杏等)、中藥材(板藍根、黃芪、黨參、紅花、柴胡、金銀花、甘草等)、西(甜)瓜(西瓜、甜瓜) (詳見附件1)。

(二)養殖業。

1.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標的:犢奶牛、后備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豬、育肥豬。

2.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財政補貼險種標的:犢肉牛、后備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三)森林。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標的: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條  保費補貼

(一)中央財政補貼險種。

1、種植業:中央財政補貼45%,自治區財政補貼25%,市、縣(區)財政承擔10%,投保人自繳20%。

2、養殖業:中央財政補貼50%,自治區財政補貼25%,市、縣(區)財政承擔5%,投保人自繳20%。

3、森林:(1)公益林:森林產權屬于自治區級的,中央財政補貼50%,自治區財政補貼50%;森林產權屬于市、縣(區)級的,中央財政補貼50%,自治區財政補貼30%,市、縣(區)財政承擔20%;森林產權屬于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的,中央財政補貼50%,自治區財政補貼30%,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承擔20%。(2)商品林:中央財政補貼30%,自治區財政補貼40%,市、縣(區)財政承擔10%,投保人自繳20%。

(二)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財政補貼險種:在中央財政獎補政策支持下,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共補貼50%,市、縣(區)財政承擔30%,投保人自繳20%。

(三)縣域優勢特色產業補貼險種:在投保人自繳保費不低于20%(含)的基礎上,在中央財政獎補政策支持下,自治區財政補貼40%。

第七條  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穩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圍繞國家糧食及大宗農產品和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和目標,采取自治區主導或鼓勵市、縣(區)試點雙結合方式,開展農產品完全成本保險、價格保險、收入保險及涉農保險等新型農業保險試點。凡市、縣(區)要開展的新型農業保險試點,試點方案應隨同下一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報告一并上報;對自治區主導的新型農業保險試點將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制定方案。在中央財政獎補政策的支持下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試點險種不受市、縣(區)遴選區域限制,由產品開發成熟、經營能力強、服務質量好、賠償能力充足,并獲得遴選資格的承保機構分險種或片區承辦。

第八條  市、縣(區)可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期內,對脫貧戶、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及突發嚴重困難戶(監測戶)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傾斜支持,投保人自繳保費減半繳納,不足部分的保費由本級財政承擔,有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指導承保機構按照“公平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市、縣(區)政府及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合理擬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和費率。補貼險種綜合費用率不得高于20%。

第十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承保機構應在充分聽取自治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 市、縣(區)政府及農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關信息及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比例和金額。

第十一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對應相應險種,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包括森林火災)、意外事故、動物疾病疫病、重大病蟲鼠害、野生動物毀損、價格波動、產量變動、氣象指標等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

參照自治區發改委最新發布的《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及農業農村和林草部門調查統計數據,測定相關保險標的單位保額及費率。

(一)種植業:單位保額原則上按照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的80%確定,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補貼險種:稻谷600元/畝、小麥500元/畝、玉米500元/畝、馬鈴薯600元/畝、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畝,制種稻谷700元/畝、制種小麥600元/畝、制種玉米900元/畝。

2、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補貼險種:枸杞(果實)2000元/畝、釀酒葡萄(果實)1500元/畝。

3、縣域優勢特色產業補貼險種:露地蔬菜(西紅柿、辣椒、茄子、黃瓜、白菜、芹菜、黃花菜等)1000元/畝、日光溫室(包括棚體及棚內作物)10000元/畝、拱棚3000元/畝、牧草(苜蓿、禾草)600元/畝、小雜糧(蕎麥、糜子、谷子、豌豆)300元/畝、林果(蘋果、桃、李、棗、杏等果實)800元/畝、中藥材(板藍根、黃芪、黨參、紅花、柴胡、金銀花、甘草等)600元/畝、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畝。

(二)養殖業:單位保額原則上按照保險標的生產成本的80%確定,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

1、中央補貼險種:犢奶牛(畜齡≤3月齡)3000元/頭、后備奶牛(3月齡<畜齡<12月齡)6000元/頭、成年奶牛(畜齡≥12月齡)10000元/頭,能繁母豬(畜齡≥1年)1500元/頭、育肥豬(畜齡≥2月齡)800元/頭。

2、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補貼險種:犢肉牛(畜齡≤3月齡)3000元/頭、后備肉牛(3月齡<畜齡<8月齡)6000元/頭、成年肉牛(畜齡≥8月齡)10000元/頭、肉羊(畜齡≥2月齡)600元/只。

(三)森林:單位保額原則上按林木損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的80%確定。公益林1000元/畝,商品林1300元/畝。

第十三條  保險費率

(一)糧油作物:稻谷、小麥、玉米4%,馬鈴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種稻谷、制種小麥、制種玉米、小雜糧5%。

(二)果蔬:枸杞(果實)、釀酒葡萄(果實)、林果(蘋果、桃、李、棗、杏等果實)、西(甜)瓜(西瓜、甜瓜)6%,露地蔬菜(西紅柿、辣椒、茄子、黃瓜、白菜、芹菜、黃花菜等)5%。

(三)設施農業:日光溫室、拱棚4%。

(四)其他作物:中藥材(板藍根、黃芪、黨參、紅花、柴胡、金銀花、甘草等)6%、牧草(苜蓿、禾草)5%。

(五)養殖業:能繁母豬、犢奶牛、后備奶牛、成年奶牛6%,犢肉牛、后備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豬5%。

(六)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第十四條  保險期間按照不同險種主要分為:露地作物從種植出苗成活起至農產品成熟收獲止;設施農業、森林保險自簽訂保單起一年止;枸杞、釀酒葡萄、林果自當年果樹開花起至成熟收獲止;養殖業自保單簽訂起最長一年止;育肥豬、肉羊按存欄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單簽訂起至出欄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單簽訂起一年止(保險數量按投保時存欄量的2倍確定)。具體保險期間以保險合同規定為準,并在保單中載明。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及承保機構,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要求及各險種承保理賠情況,逐步建立中央、自治區財政補貼險種的費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

第十六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財政補貼險種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種植、商品林保險標的應在損失率達到20%(含)以上啟動保險賠償。

第十七條  投保人、各級財政按照相關規定,以農業保險實際保費和各方保費分擔比例,計算各方應承擔的保費金額。承保機構應當在確認收到投保人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單。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應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中央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向財政部申請列入中央財政年度預算。自治區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并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附件6)。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參照上年度各市、縣(區)農業保險情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補貼比例,分批次下達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出現結余的,抵減下年度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承保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5日內,向當地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市、縣(區)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在收到承保機構申請后30日內完成驗收及承保數據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等部門審核結果,在30日內完成補貼資金復核及撥付工作。各級保費補貼資金不得相互抵頂或拆借,超過1個季度仍未撥付的,財政部門應向自治區財政廳書面說明。自治區財政將對保費補貼支付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并作為年底考核依據。

第二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于每年1月30日前,將上年度承保理賠報告及數據報當地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市、縣(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上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和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市、縣(區)及承保機構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形成省級報告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寧夏監管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區域、保險品種、單位保費、費率、保險責任、種養殖數量、投保數量、參保率、賠付率等。

(二)補貼方案?偙YM(其中:中央保費補貼比例及金額、自治區保費補貼比例及金額、市縣保費補貼比例及金額、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資金來源情況、資金支付情況、資金結余情況。

(三)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計劃、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措施、風險保障情況等。

(四)生產成本收益情況。自治區相關部門發布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內容,農業保險補貼資金占比等情況。

(五)填報相關報表。填報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附件2-1)、《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表》(附件2-2)及當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3)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市、縣(區)財政部門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當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清算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并撥付當年剩余保費補貼資金。市、縣(區)財政部門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時,應當要求承保機構提供保費補貼資金對應業務的《承保機構保單級數據統計表》(附件4)。相關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并由市、縣(區)財政部門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定)進行自評,編報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評價報告于每年3月15日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對市、縣(區)上報的評價報告進行復評,形成省級報告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寧夏監管局。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對照績效指標及評價標準,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情況并計算分值。

(二)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逐條進行分析,書面作出說明并提出改進措施。

(三)相關表格。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預算報告并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3),于每年7月20日前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形成省級報告后,于每年8月20日前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寧夏監管局。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市、縣(區),自治區財政廳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中央及自治區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區)及承保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關于建設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的有關部署,按照系統數據填報要求,及時、完整、準確的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信息系統應當要求承保機構填報以下信息,承保機構應當按要求進行填報:

(一)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

(二)農戶保費繳納情況;

(三)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到位情況;

(四)保險標的所屬村級代碼;

(五)財政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自治區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中央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有關要求,堅持規范有序、適度競爭,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負責組織市、縣(區)及自治區相關部門實施承保機構遴選工作。承保機構應按照遴選確定的服務承辦區域,依法依規展業。                                                                                                                                           

第三十一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地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會同各市、縣(區)及自治區相關部門合理擬定保險方案,不斷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絡、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后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促進投保人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投保人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農業保險大災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使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形成省級報告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報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合同簽訂等有關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及自治區相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財政、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鄉鎮等相關部門及承保機構在各級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分工做好政策宣傳、保險承保、保費補貼、災害鑒定、無害化處理、績效管理等各項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應在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有序銜接、形成合力。具體方案須報自治區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審核后實施。

各市、縣(區)及自治區相關部門在制定方案中,應明確本地農業保費規模、保險覆蓋率、農戶參保率、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工作目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投保人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充分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投保人投保。

市、縣(區)應對參與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脫貧戶、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及突發嚴重困難戶(監測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宣傳動員,進一步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承保機構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允許設立補貼險種協保員,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每村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設協保員一名,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應當與其工作量掛鉤,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并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鄉鎮要在上級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安排農業技術推廣、畜牧防疫等人員協助承保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及相關部門應會同承保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對承保機構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各(市、區)與承保機構加強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礎上促進保險、信貸、擔保等金融工具聯動,聯合探索電子耳標、牛臉識別(AI識別)、電子圍欄等生物識別或盤點監控科技工具應用,降低農業保險運行成本,進一步提高農業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及市、縣(區)農業保險災害損失鑒定委員會,要適時指導承保機構規范開展農業保險各類災害的查勘、定損、理賠和防災減損工作,協助承保機構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標準》。承保機構聘請專家產生的鑒定費用,由承保機構依據有關標準支付。發生自然災害且啟動保險理賠時,各市、縣(區)地氣象部門應及時出具書面氣象證明,為農業保險災害損失鑒定委員會和承保機構開展理賠工作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可通過提供基礎信息數據支持,協助承保機構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參與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不得脫離保險條款合同約定下達理賠指標。

第四十條  承保機構應積極開展災害損失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堅持“主動服務、科學查勘、精準定損、合理理賠、賠付到戶”的原則,在與投保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保險賠款支付到被保險人指定賬戶。保險合同對賠款期限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 4月 30 日前,填報上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時所附區域績效自評表(附件5),并將績效自評表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形成省級自評結果,于每年 5月 31 日前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寧夏監管局。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農業保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縣(區)農業保險工作進行抽查或督查,抽查督查結果將作為市、縣(區)農業保險工作年終考核依據。市、縣(區)應按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對農業保險承保機構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并作為下一輪承保機構遴選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代領或挪用賠款、挪用經費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五條  對于市、縣(區)及承保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自治區財政廳及財政部寧夏監管局責令其改正并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暫停其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林草(自然資源)等部門及承保機構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農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林草局、寧夏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系統農業保險實施方案,保險實施方案經自治區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及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秾幭幕刈遄灾螀^財政廳印發〈寧夏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規發〔2020〕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開展枸杞 釀酒葡萄 肉牛(基礎母牛)保險中央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寧財(農)發〔2020〕410號)同時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寧財(農)發〔2021〕1號)、《關于自治區財政對創新開展新型農業保險試點產品實施獎補的通知》(寧財(農)發〔2021〕206號),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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