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農村低保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總結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關于脫貧攻堅、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精神,為決勝脫貧攻堅戰提供堅強的紀律作風保證。按照《2020年全市農村低保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粵民函〔2020〕151號)部署要求,決定2020年在全市范圍內持續深入推進農村低保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治理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治理),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認真對脫貧攻堅和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紀委監委集中整治漠視群眾利益有關工作部署,結合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整改“回頭看”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民政行業領域治理,按照第十四次全國民政會議、第二十次廣東民政會議要求,進一步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圍繞服務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這一目標,把群眾滿意作為衡量專項治理行動效果的第一標準,切實整治群眾的操心事、揪心事、煩心事,推動實現政策供給不斷優化、審核審批程序更加便捷、資金監管更加有效、群眾滿意度大幅提升。
二、拓展治理內容
(一)圍繞應保盡保,緊盯特殊群體。將《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18〕156號)、《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18〕2753號)、《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汕民發〔2019〕5號)、《關于及時調查核實、清退死亡人口享受救助的通知》(汕民函〔2019〕164號)落實情況作為治理重點,清理糾正低保、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確保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特別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項補貼范圍,重點做好將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的工作。
(二)圍繞應救盡救,緊盯急難救助。將《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財政局 汕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通知》(汕民發〔2020〕4號)落實情況作為治理重點,清理糾正臨時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檢查各地是否按規定將返貧人口和存在致貧、返貧風險人口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確保各類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及時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完善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簡化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增強臨時救助時效性。
(三)圍繞應養盡養,緊盯照料護理。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關于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民發〔2019〕124號)、《汕尾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和《汕尾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的通知》(汕民函〔2020〕21號)落實情況作為治理重點,清理糾正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落實不到位問題。在確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6倍的基礎上,大力推進照料護理標準的落實,檢查各縣區是否全面簽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護理協議,將有集中供養需求特困人員及時安排入住機構,確保特困供養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四)圍繞應兜盡兜,緊盯底線安全。將《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民電〔2020〕13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困難群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粵民電〔2020〕3號)落實情況作為治理重點,清理糾正因疫致貧、因疫返貧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全面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貧困重度殘疾人等救助對象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狀況,暢通疫情防控期間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殘疾人兩項補貼等審核審批通道,確保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和個人及時得到救助。
(五)圍繞應改盡改,緊盯立行立改。加大群眾反映強烈問題整改落實力度,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對2018-2019年群眾信訪較為集中的問題、績效評價、審計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專項治理行動自查發現的突出問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典型案件等進行歸類梳理。開展問題整改“回頭看”,深入剖析問題原因,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的,要明確整改時限,實施對賬銷號,整改一個銷號一個。
(六)圍繞應管盡管,緊盯源頭防控。加大社會救助和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監管力度,從源頭上防范資金安全隱患。加強救助補貼資金全流程監管,壓實資金保障、資金分配、資金發放、資金支付等責任。建立“誰經辦、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機制,加大對救助和補貼資金發放中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問題查處力度,從源頭上防范資金安全隱患。
(七)圍繞應查盡查,緊盯群眾訴求。在12345熱線的基礎上,公布市、縣信訪電話和網址,建立來電信訪臺賬,規范電話值守、信訪辦理,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加大問題線索查辦督辦力度,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重點線索加大查處力度,持續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肅查處不為民辦事、不辦實事問題,以及農村低保等脫貧攻堅、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工作中“四個意識”不強、責任不落實、措施不精準問題。
(八)圍繞應用盡用,緊盯系統使用。全面推進社會救助和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化應用,推進社會救助申請“一證一書”改革,預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資金發放一網、一門辦理,推動殘疾人兩項補貼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以及通過手機微信“粵省事”小程序自助申請。加強救助和補貼數據治理,對系統數據進行實時更新,做到“申請一戶、錄入一戶、退出一戶、核減一戶”,實現線上與線下流程同步,切實做到“不漏報、不虛報、不瞞報”,提高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實時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步驟
(一)建立臺賬階段(3月底前)。召開全市會議進行部署,印發《2020年全市農村低保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圍繞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應兜盡兜、應改盡改、應管盡管、應查盡查、應用盡用等8個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2020年專項治理工作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細化目標、壓實任務。建立市、縣兩級扶貧部門和民政部門數據比對機制,在每日實時更新的基礎上,每月一比對、每季一通報,逐戶摸排核查,形成兜底保障對象臺賬。
(二)自查整改階段(4-6月)。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對兜底保障對象臺賬和整改臺賬一一整改,立行立改。救助和補貼一戶銷號一戶,對不符合兜底保障條件、自愿放棄補貼待遇的逐一標注,及時向扶貧部門協調反饋,共同研究其他幫扶保障的建議措施。各縣(市、區)繼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足額配備縣級和鎮街專職工作人員,逐級開展培訓,整體提高基層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和政策水平。
(三)深化核查階段(7-9月)。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骨干力量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臨時救助對象、殘疾人兩項補貼領取人員進行排查,逐一走訪入戶,檢驗8個重點任務治理成效,杜絕“脫保”“漏保”。各縣(市、區)摸查結束后,市局將派出督查組開展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兜底保障、審核審批、信息公開等方面。
(四)建立長效機制階段(10-12月)。省民政廳將委托第三方對重點地區進行抽查,隨機抽取入戶名單,實地檢驗各地摸查和交叉檢查成效。各級民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和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設的政策措施,逐步規范群眾訴求快速響應機制和問題線索直查直辦、協查協辦、重點案件轉辦督辦機制,固化成為長效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制度機制。堅持邊整治、邊建設、邊完善,及時總結提煉各縣區形成的好措施、好經驗、好做法,針對治理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認真查找制度機制建設不足和短板,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優化政策供給。研究制定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和社會救助綜合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探索消除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織牢編密民生底線安全防護網。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配合協作,強化對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損害困難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持“零容忍”,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二)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書使用工作的通知》(粵民辦發〔2019〕17號)要求,以行政文書的標準化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范化。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行政文書,推動各項經辦服務更加便捷高效,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負擔。
(三)加強項目化推進。市、縣兩級由專人負責專項治理,對信訪問題、舉報線索、政策咨詢等做到及時回應、有效化解。市民政局將深入群眾反映問題強烈及矛盾困難突出的地區開展調研督導,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直接入戶,實地查看政策落實、公開公示、信訪處理、電話值守等情況。規范臺賬管理,建立各縣區按月上報、市定期通報制度,跟蹤督促任務落實。加強工作交流,適時召開全市農村低保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治理交流推進會。市民政局按季度通報各縣區治理情況,加強工作信息交流,及時總結各縣區專項治理經驗。對于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市民政局黨組會同駐局紀檢監察組將進行公開通報,以案釋紀,發揮震懾作用。
(四)堅持開門搞整治。開展“陽光救助宣傳月”,在主流媒體、門戶網站、官方微信、社會救助工作服務窗口等平臺深入宣傳各項政策,為專項治理工作升溫加熱。發放《社會救助工作手冊》,舉辦救助業務政策大培訓。繼續加強政策宣傳,講好專項治理故事,廣泛動員引導群眾關注和參與,充分發揮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