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幫助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按照《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及有關規定獲得本辦法相應扶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全社會應當重視、支持殘疾人事業,在各自所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把殘疾人工作納入平安和諧社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體系,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共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應當及時、優先安排進福利院、敬老院供養。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確保納入低保救助范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人治療、肢體殘疾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后遺癥、骨關節病)治療及假肢安裝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范圍;貧困殘疾人就醫,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以上公辦醫院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20%的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
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檢查。
第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對貧困殘疾人、有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聾、腦癱和智殘等貧困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
第九條 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就地就近的原則入學,不得歧視。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對接受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各給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補助、資助。
第十條 對考取全日制中專(普通高中、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本科院校的困難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分別給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 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并減免培訓費用;減免的費用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當地有求職愿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優先推薦應屆大、中專畢業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就業。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準予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當場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為殘疾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安排一定數量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并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殘疾人可按規定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其承包、承租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所得,凡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所得稅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殘疾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后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符合當地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實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殘疾人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可以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在服從城鄉規劃、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宅基地。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并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扶)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可以減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公訴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或減免訴訟費用。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外出乘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優先購票,有關部門應盡可能提供方便給予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和重度(一級)肢殘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汽車;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半價優惠。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第二十五條 助殘公益廣告牌、助殘宣傳橫幅等宣傳殘疾人的廣告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殘聯、文化、體育等部門組織的活動,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并保留其在崗時的待遇,對獲獎的殘疾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當地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