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近日,廣州市民政局會同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印發了《關于明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廣州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對象范圍、退出條件、監督機制、資金管理等方面工作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中,四類困難殘疾人可領生活補貼。
明確補貼發放對象
并且不得重復申領
《通知》明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包括:1.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2.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傷殘人民警察證的傷殘人民警察;3.本市低保家庭中持有殘疾軍人證的殘疾軍人;4.持有本市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本人前12個月月均經濟收入低于當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的1-2級的殘疾人或3-4級的精神智力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包括:1.本市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1-2級的殘疾人和3-4級精神、智力殘疾人;2.本市持有1-4級殘疾軍人證的殘疾軍人和持有1-4級傷殘人民警察證的傷殘人民警察。
《通知》明確同時持有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和傷殘人民警察證不得重復申領兩項補貼。
身份發生變化的
次月起停發補貼
此外,《通知》對補貼退出條件進行了明確。已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戶籍遷移的應在戶籍遷入地重新申請。區民政部門會同殘聯部門要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與公安、老干等部門聯系,每月從有關部門獲取殘疾人身份變化信息,與殘疾人發放名單進行對碰,確保發放對象數據準確。
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納入市、區民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區民政局會同區殘聯,每半年對補貼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兩項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