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16〕5號)文件精神,解決我市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結合我市實際,本著城鄉統籌、公平公開、動態管理,補貼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逐步提標擴面,建立科學合理的調整機制等原則,特制定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城鄉統籌、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補貼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要求,逐步提標擴面,建立科學合理的調整機制。
二、補貼范圍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補貼對象由原來城鄉低保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一級的困難殘疾人,擴大到城鄉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補貼對象由原來城鄉低保家庭外殘疾等級為一級的殘疾人,擴大到所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
三、補貼標準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條件的縣(區)可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已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縣(區),超出補貼范圍或高于此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四、補貼方式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殘疾人自愿申請、相關部門逐級審核、定期復核的辦法。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縣級殘聯負責發放。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申請審核補貼發放辦法。必須做到及時規范、透明便捷。
五、經費保障及發放
(一)殘疾人兩項補貼經費由省、市、縣(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省財政承擔50%,市、縣(區)財政各承擔25%。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
(二)當年發放補貼的人數以上年12月31日持證殘疾人數為準,當年內不調整追加財政預算。
(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由縣(區)民政、殘聯組織牽頭,會同縣(區)財政部門按核定的補貼人數和標準確定分配方案。補貼資金應由縣級財政按照預算資金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區)民政、殘聯協調銀行統一為補貼對象辦理專用存折或銀行卡,通過補貼對象的存折或銀行卡發放,及時、足額分發到補貼對象的個人賬戶。具體發放方式由縣(區)民政、殘聯、財政本著方便殘疾人的原則實行直接支付方式發放;對個別無法實行直接支付的補貼對象,經財政部門核準,可實行授權支付方式。當年形成的結余資金,要結轉下年繼續用于補貼發放。
(四)市財政的配套資金根據市殘聯、市民政局提供的數據一次性足額撥付到各縣(區)財政局。
六、政策銜接
(一)城鄉低保家庭中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三)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七、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申請生活補貼的困難殘疾人和申請護理補貼的一級、二級殘疾人須填寫《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并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還須提供低保證明,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初審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實際情況的核實,將申請人情況在村務公開欄或社區、居委會公開欄公示7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在《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低保證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并在《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大同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將《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區)民政局審批。將《大同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區)殘聯審批。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四)縣(區)民政局、殘聯審批
縣(區)民政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并以張榜方式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在《大同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縣(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并以張榜方式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在《大同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八、補貼對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各縣(區)殘聯要結合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辦理情況,進一步核實當地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困難程度等基礎信息,加強動態監控。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憑殘疾人證到縣(區)民政局每年復核,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憑殘疾人證到縣(區)殘聯每年復核,適時調整。縣(區)民政、殘聯要在每年年初對補貼對象重新進行審核、審批。對新增符合條件的重度、困難殘疾人,要及時辦理申請、審核、審批手續,從第二年開始發放補貼;對去世補貼對象要及時清理,杜絕多領現象發生。
(二)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省、市、縣(區)三級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區)民政局負責困難殘疾人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維護管理,縣(區)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維護管理,匯總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市民政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市殘聯于每年6月底前將所轄縣(區)的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后統一報省民政廳、省殘聯。
(三)市、縣(區)兩級民政、殘聯、財政部門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運行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級民政、殘聯應根據上年底《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殘疾人數和發放標準,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四)市、縣(區)兩級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發放的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縣(區)民政局、殘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監督管理
(一)民政、財政、殘聯部門每年要對兩項補貼資金進行抽查,對虛報補貼人數、套取補貼資金的機構、人員,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補貼資金外,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于不能按時發放補貼資金的,要追究責任。
(二)各縣(區)及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匯總,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發放補貼資金前應張榜公示。各級民政、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從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2.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手續的;
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的;
4.套取財政資金的;
5.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四)對采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區)民政、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工作要求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足額配套安排縣(區)承擔的補貼資金。嚴格執行補貼范圍和要求,嚴格按照殘疾人評定標準評估鑒定、審核發證。嚴禁弄虛作假,嚴禁擠占、挪用、套取補貼資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將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發證及補貼情況進行抽查和督查,對違規者將嚴肅追責。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