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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齡津貼政策及補貼實施細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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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高齡津貼政策及補貼實施細則方案

民政部新聞發言人李保俊今日(25日)表示,目前,在高齡津貼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26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在養老服務補貼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20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在護理補貼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17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河北高齡津貼政策,歡迎閱讀!

25日,民政部舉行發布會,發布三季度民政重點工作進展及下步工作安排等,并答記者問。

李保俊表示,9月底,聯合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開展以公建民營為重點的第二批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啟動第二批試點。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確定兩批次共90家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積極推進試點地區、機構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創造了一批可持續、可復制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創新成果,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了示范。

聯合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下發《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充分挖掘閑置社會資源,有效增加供給總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提質增效。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改革工作要求,配合國家標準委、質檢總局發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基本要求》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李保俊表示,圍繞貫徹落實《財政部、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于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緊密結合實施,陸續在省級層面出臺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

相關新聞:26省出臺百歲老人高齡津貼政策 天津最高 河北不低于300元

今年8月23日,民政部官網通報了全國省級層面建立老年人補貼制度的情況,其中,26個省(區、市)出臺了高齡津貼補貼政策,天津市給予該市百歲老人的津貼為每月500元,標準最高,浙江高齡津貼標準最低,每人30元/月。

根據民政部官網通報顯示,建立高齡津貼的這26個省份中,大多數省份對80歲以上的本市戶籍老人發放高齡津貼或營養費。

多數省份對100歲以上的老人都給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齡津貼,除天津市外,寧夏規定,90周歲以上城鄉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上海、山東、海南、陜西,均規定給予100歲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貼或營養費。

發放高齡津貼門檻最低的省份為青海和陜西,兩地均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齡津貼。青海規定,凡具有青海省戶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領取高齡津貼,具體標準為70-79周歲,90元/月;陜西則規定對70-79周歲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放50元生活保健補貼。

不同經濟、身體情況還可領其他補貼

除了高齡津貼,20個省(區、市)還出臺了養老服務補貼政策,17個省(區、市)出臺了護理補貼政策。

在養老服務補貼方面,北京、天津、山西、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

在護理補貼方面,北京、天津、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安徽、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西藏、新疆等17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

各地的養老補貼和護理補貼均針對身體殘疾或家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如北京規定,60至79周歲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將得到各100元的護理補貼和養老補貼。四川則明確,困難家庭的失能老人、獨居老人和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每人每年領取護理補貼300元。

有的省份明確,對老年人養老處境程度不同,給予不同程度的養老補貼,如天津市規定,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給60歲以上農村低保、農村特困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在鄉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80歲以上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農村失能老人和農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人群。按照輕度、中度、重度三個等級,每人每月補貼150元、200元、400元,給予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

高齡津貼地區范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廣東、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6個省(區、市)。

河北省高齡津貼等相關政策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提出12月1日起,全省各設區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對8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百歲以上老年人的高齡津貼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除了高齡津貼,在交通方面,河北省針對全省70歲以上老年人可憑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公交,旅游場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等代步工具應當對老年人予以免費或者半價以上優惠。

新聞多一點:河北出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新政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實施,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

根據《實施意見》,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協調,資金來源穩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服務管理規范,救助程序便捷,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解決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

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

按照《實施意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護理標準應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要合理適度。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救助供養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與全國平均水平同步增長。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統籌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指導標準,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

規范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內容

按照《實施意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了解掌握行政區域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主動幫助其申請。

《實施意見》規定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過實物或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可分散供養, 也可集中供養

《實施意見》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員意愿和供養服務機構服務能力,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特困供養人員的私有財產和土地承包經營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其以放棄以上權利作為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條件。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對智力殘疾或患有精神障礙的特困人員,應指定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接收;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機構供養水平不得低于當地標準

《實施意見》規定,供養服務機構是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工作主體。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區)級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舉辦的,為特困人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鄉(鎮)政府管理其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并接受縣級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供養服務機構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供養服務機構要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護理站,提供日常診療服務。供養服務機構的實際供養水平不得低于當地確定的救助供養標準。

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供養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服務人員,原則上服務人員與失能、半失能供養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6,與其他供養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務人員不足的,應設置社會公益性崗位,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社會工作者。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會同供養服務機構根據不同工作崗位確定社會工作者的具體薪酬,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落實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

救助供養后不再適用低保

《實施意見》規定,加大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提高集中供養率和服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及時了解、掌握、核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需求,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各級政府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供養

《實施意見》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建合營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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