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市區住房制度改革,轉變職工住房分配機制,實施住房貨幣化分配,根據國務院、省有關文件精神和泰州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會同市財政、人事、勞動等部門組織實施職工住房補貼發放。
第三條 從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逐步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城鎮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新機制。
第四條 城鎮職工(包括各級干部)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第二章 發放住房補貼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發放職工購房補貼、住房補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房價收入比(指一套建筑面積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
2、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
3、只能給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第六條 發放職工購房工齡補貼不受房價收入比限制。有條件的單位,可對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按標準給予工齡補貼。
第三章職工購房補貼的發放
第七條 購房補貼發放對象。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購房補貼。
第八條 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一般干部職工75平方米,科級干部90平方米,處級干部110平方米,廳局級干部135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積,此面積標準僅對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
第九條 家庭購房補貼由職工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面積標準分別計發。
第十條 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全額發放。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滿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第十一條 職工購房補貼計算
(一)1999年底前職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購房基準補貼額為300元,今后每年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底前的補貼比例可以按100%全額補貼,今后補貼比例的上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比例執行。
(二)無房職工購房補貼額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乘以補貼面積。
(三)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職工購房補貼額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乘以補貼面積差(面積差指職工新購房時,應享受的購房補貼面積減去現住房面積)。
第四章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
第十二條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職工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計算。
職工月住房補貼額等于職工月工資乘以住房補貼比例。1999年底前職工住房補貼比例為12%,以后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底前職工月住房補貼額=職工月工資×12%第十四條職工住房補貼,不直接發給職工本人,由單位按月劃入市、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銀行開設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補貼專項用于職工購買、建造自住房,職工購、建房時按實際發生的住房補貼本息一次性發放。
第十六條職工按法定年齡退休前未使用過住房補貼本息余額的,退休時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七條職工在發放住房補貼期間市內調動,從調動次月起,原工作單位停止發放補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轉移新單位,新單位按新核定工資繼續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職、離職、辭退等,從發生之日起停止發放住房補貼;本人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繼續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如未重新參加工作,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第十九條職工去世后,停止發放住房補貼,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提取。
第五章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的發放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單位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3年)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發放工齡補貼。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房工齡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負擔價(職工負擔價×2)、年工齡補貼率(0.6%)、1993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第二十二條 工齡補貼面積標準按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執行。
第六章 發放住房補貼資金的渠道
第二十三條 職工購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中統籌解決。市、區房改辦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做好年度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工作。
第二十四條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資金渠道按單位性質比照住房公積金開支渠道列支。
第七章 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補貼、工齡補貼的發放,要根據單位實際可劃轉資金數額和支付能力,按公正合理的原則,逐年確定購房補貼人數和金額。由單位提出申請,市、區財政、稅務部門核定后,經房改辦審批,將補貼資金存入市、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住房補貼金融業務的銀行專戶,納入單位住房基金進行管理,在職工購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職工購房時個人出資部分不得低于屆時按成本價購房辦法計算的家庭應承擔部分的一半。
第二十六條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按月發放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管理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要建立和完善個人申請、單位同意、財政稅務部門核定、房改辦審批的住房補貼資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屬單位、駐泰單位發放住房補貼報市房改辦審批;區屬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經區房改辦審批后報市房改辦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條件暫不具備的單位,可逐步實施到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