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出海船舶、內地經營江海運輸的個體所有船舶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核發《出海船舶戶口簿》(代碼:1210)。
三、辦理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3項:
項目名稱: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
實施機關:沿?h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2、《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四條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
四、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
已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的出海船舶。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
6、其他不宜從事出海生產作業的。
五、審批數量
無審批數量限制。
六、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2、獲得許可權。有權依據本辦事指南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并在符合相關審批條件、標準的情況下獲得許可的權利。
3、救濟投訴權。有權就不服行政審批機構實施的本項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構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控告。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提出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并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2、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八、辦理方式
(一)新辦
1、一般程序
(1)業務描述
申請人通過窗口、網絡、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所屬邊防派出所提交申請《出海船舶戶口簿》的相關申請材料,接受申請材料的邊防派出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完成審核后提交邊防支隊進行審批,邊防支隊完成審批后由邊防派出所以邊防支隊名義簽發《出海船舶戶口簿》。
(2)適用情形
初次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
(二)依申請變更
1、當場決定
(1)業務描述
申請人持相關信息變更情況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至原發放《出海船舶戶口簿》的邊防派出所窗口口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邊防派出所在接收申請后,對材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當場作出同意變更決定,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2)適用情形
出海船舶所有權、信息、人員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出海船舶戶口簿》中相關信息的。
(三)補證
1、當場決定
(1)業務描述
申請人應當持申領時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至原發放《出海船舶戶口簿》的邊防派出所窗口口頭申請辦理補證手續。邊防派出所在接受申請后,對相關證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當場作出同意補發證件的決定,并且當場補發證件。
(2)適用情形
遺失《出海船舶戶口簿》需要補辦的。
(四)依申請注銷
1、當場決定
(1)業務描述
申請人持《出海船舶戶口簿》至原發放《出海船舶戶口簿》的邊防派出所窗口口頭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上繳需注銷的《出海船舶戶口簿》。邊防派出所在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當場作出同意注銷證件的決定,并當場銷毀證件。
(2)適用情形
船舶出賣、停航、報廢、遷出或所持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件失效的。
九、審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
(二)辦理期限:
法定期限:3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3個工作日。
十、審批證件
《出海船舶戶口簿》,有效期四年。
十一、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上海公安邊防支隊各邊防派出所;
2、網上接收:http://wsbs.police.sh.cn:81/;
3、信函接收:上海市公安邊防支隊司令部(浦東新區紫薇路85號);
4、傳真接收:(021)58959863。
(二)接收時間
窗口接受: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
其他接收方式:全天24小時。
十二、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上海公安邊防支隊各邊防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