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內河通航水域航行、作業的機動船舶所有人申領《上海市船舶戶牌》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核發《上海市船舶戶牌》辦事指南(代碼:0212)。
三、辦理依據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船舶戶口簿申領)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內河通航水域航行、作業的機動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申領船舶戶口簿(包括船舶戶牌)。船舶戶口簿應當隨船攜帶,船舶戶牌應當置于公安部門指定的位置。船舶戶口簿(包括船舶戶牌)由市公安局統一制作。
四、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
已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的內河船舶。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未取得有關證件的內河船舶。
五、審批數量
無審批數量限制。
六、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船舶戶牌申(補)領登記表 | 原件 | 1 | 紙質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原件、 復印件 | 1 | 紙質 | (1)批準文件應當合法、有效,并通過年檢; (2)單位公章應當和批準文件名稱相同。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檢驗證書 | 1 | 紙質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適航證書 | 1 | 紙質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 1 | 紙質 | ||
6 | 船舶照片 | 原件 | 1 | 紙質 | 5寸,彩色 |
7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 原件、 復印件 | 1 | 紙質 | 正反復印 |
(三)申請文書名稱
《船舶戶牌申(補)領登記表》。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八、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2、獲得批準權。有權依據本辦事指南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并在符合相關審批條件、標準的情況下獲得批準的權利。
3、救濟投訴權。有權就不服行政審批機構實施的本項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構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控告。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提出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并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2、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九、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