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申請辦理程序
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即來即辦”要求辦理條件準入類人才入戶資格申請:
(一)受理建檔。收到申請資料,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當場予以受理建檔,確認原件與復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請人退還原件;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資料,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
(二)資格審核。經現場審核,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入戶條件的,當場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不能當場作出審核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審核結果。
(三)復議核查。申請人在知道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受理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人事關系(檔案)轉移辦理。獲得入戶資格的申請人,需要轉移人事關系(檔案)的,可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人事關系(檔案)轉移。
(五)歸檔備查。各受理部門應當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人才入戶資格申請、審核資料進行歸檔。
五、戶口遷移
(一)申請入戶。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到擬入戶地公安分局填寫《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和《入戶申請審批表》,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入戶手續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二)入戶資料。申請人辦理入戶手續時,不需社區或居委會開具戶口同意遷入證明,除提交《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外,還需根據自身實際按如下情況提交相應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
2.婚育證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請人的結婚證,離異、再婚人員須收取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請人需收取未婚證明;申請人喪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材料;因喪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外,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還應收取與前配偶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3.隨遷人員相關材料: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隨遷子女且戶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該子女與父母雙方親子關系的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屬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撫養歸屬法律文書。
4.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本細則“資格申請所需資料”中“基本資料”的“選擇入戶地依據材料”。
(三)入戶辦理。
1.按規定需要核發戶口準遷證明的。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申請人持戶口準遷證明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回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石龍、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按《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入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提供材料:
(1)屬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居民身份證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2)屬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但戶口未遷入本市的,或屬非本市大專院校畢業生,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
3.留學人才按《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入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提供材料:
(1)未注銷常住戶口的,憑“入戶資料”規定的資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
(2)已注銷常住戶口的,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辦理戶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發)、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原注銷戶口底冊或戶口注銷證明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申請,市公安局審核后為留學人才辦理落戶手續。
(四)入戶通報。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通報轄區社區居委會,并每月定期將人才入戶辦理情況匯總報至屬地人力資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