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進一步放開落戶限制
近日,市公安局下發《關于調整揚州市戶籍準入和遷移管理規定的通知》,對全市戶口遷移政策相關內容作出了調整。調整內容主要分為市外戶口遷入和市內戶口遷移兩大塊。
在降低落戶城鎮門檻方面,調整后取消了購房落戶中的合法穩定住房面積限制,適當放寬了社保繳納的年限。市區以合法穩定住所并參加社會保險為基本條件,縣市區城鎮和建制鎮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為基本條件,全面放開了落戶限制。
對戶口遷移中的合法穩定住所范圍作了進一步擴大,調整后包含了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包括土地性質為住宅類的公寓房)和市區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國有經濟組織產權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建制鎮還包括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
在親屬投靠類落戶方面,新增加了以下幾種情形:
1、外地子女離婚后無房產、無穩定職業,父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可申請投靠父母。
2、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3、父母雙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
4、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現役軍人的父母;
5、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
6、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父母與軍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7、在揚州市范圍內,岳父母、公婆與女婿、兒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可以相互投靠。
此外,根據《江蘇公安機關改革惠民5項措施》和《江蘇公安機關服務群眾8項改革措施》精神,實施揚州市本地居民戶口通遷制度。我市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自由遷移戶口,在建制鎮和縣(市,含江都區)租住當地房管部門已登記備案租賃房屋的也可自由遷移戶口。城市承載能力壓力小的江都區、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憑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在本地自由遷移戶口。
考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可以辦理一次戶口從原籍遷入學生集體戶和戶口從學生集體戶遷出。
此次還對各類戶口辦理的時限作了調整,規定各戶籍窗口對符合當場辦理條件的,必須當場予以辦結;需要審核辦理的,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特殊的,最多延長至20個工作日。